為強化公私部門對於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嚴懲詐欺集團,並保障被害人之權益,立法院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並於2024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實施,惟其中第19、20、22、24條延後至該年11月30日施行,另第39條第2~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 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公布。
本條例所稱詐欺犯罪之範圍,除了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外,更網羅與詐欺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本條例第2條第1款)。同時,本條例強化了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電信事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等單位,防止詐欺犯罪之應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本條例第7、8、14、30、34、36條等),並在上開事業、人員執行本條例防詐措施時,免除保密義務與相關賠償責任(本條例第12、14、38條等),但針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詐,而未採取相關必要處置時,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而受有損害之人,則課予與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本條例第32條)。
另一方面,本條例對於因加重詐欺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500萬元、1億元者,分別加重其刑(本條例第43條),並新增對詐欺犯罪相關法人之罰金刑責(本條例第45條)。為使被害人得已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並鼓勵詐欺行為人主動供出上游,本條例亦定有相關減刑與免刑之規定(本條例第46、47條)。此外,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則得以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與後續執行費用(本條例第54條)。(本文由恒達法律事務所林姿妤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