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新增網路流量紀錄等規範

立法院於2024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1、5、6、11-1、14、15、19、29、31條,並增訂第14-1條,經總統於同年7月31日公布,與上次修法相距超過六年。本次修法重點包含新增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規範,以及擴大得為通訊監察與緊急通訊監察之罪名,並放寬調取之要件,分述如下:

  1. 新增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授權依據及相關程序規定:
    本次修法定義「網路流量紀錄」為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六種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並明定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為偵查、調查特定案件,得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依據及相關程序規定。
  2. 新增得為通訊監察與緊急通訊監察之罪名:
    本次修法擴大得為通訊監察的罪名範圍,新增包括私行拘禁、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加重詐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人口販運、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中特定條文之罪,其中對於加重私行拘禁、加重詐欺、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得為緊急通訊監察,以加速查緝。
  3. 放寬調取限制,擴大職權調取之罪名範圍、增訂同意調取:
    本次修法刪除原本向法院聲請調取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須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並將檢察官不經法院核發調取票而得職權調取之罪名範圍擴大及於妨害電腦使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洗錢犯罪、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賄選或妨害選舉、罷免公正性等相關犯罪,另外新增得經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同意而調取之類型。
  4. 明定業者有協助的義務:
    本次修法明定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和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違反者將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文由恒達法律事務所賴冠妤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