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於2024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新增第5項規定:「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86條原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項)。」 本次修法,考量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若對未滿七歲之人犯本條之罪,惡性非輕,對被害幼童身心戕害之情節尤重,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為人惡性,故增訂本條第5項規定,對未滿七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者,加重其刑。(本文由恒達法律事務所林姿妤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