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全文修正,業經總統於2024年7月31日公布實施,其中第6、11條文由行政院決定延後至該年11月30日施行。此次全文修正,是該法1996年制定以後的第四次全盤修正,距離前次全盤修正(2016年底)約七年,此次修正的重點包括:對「幣商」、「第三方支付業者」嚴格規範,加強管制「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修正「一般洗錢罪」刑期,加重法人責任,鼓勵自首、溯源調查。說明如下:
- 重點一—對「幣商」、「第三方支付業者」嚴格規範:
本次修法要求「幣商」、「第三方支付業者」必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境外事業須同時依公司法辦理設立登記)。
如未依照規範登記或登錄,則不得服務。否則,最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亦會被科予十倍以下的罰金。 - 重點二—加強管制「非信託業之受託人」:
本次修法要求「非信託業之受託人」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及更新資訊。
另外,「非信託業之受託人」須向委託人取得最新信託資訊,且自終止後保存至少五年。
如違反規範,將受「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重點三—修正「一般洗錢罪」刑期:
本次修法將「一般洗錢罪」的刑期,以洗錢利益是否達「一億元」區分。
如未達「一億元」,處行為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反之,在「一億元」以上(含),則處行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洗錢防制法」最重本刑是七年以下,故只要構成洗錢罪,都無法易科罰金。但修法後,針對未達一億元者,科予「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反有機會易科罰金。 - 重點四—加重法人責任:
本次修法加重法人責任,提高罰金至十倍以下。但為鼓勵法人事前採取相關措施,法人若已盡力防免,則不在此限。 - 重點五—鼓勵自首、溯源調查:
增訂窩裡反條款,行為人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甚至免除其刑責。(本文由恒達法律事務所鄭人豪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