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7月22日即將上路

我國首部揭弊保護專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經立法院三讀、總統2025年1月22日公布後,依法將於7月22日施行。該法明定保護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等公家單位之揭弊者,主要規定如下:

對於揭弊者之保護

  1. 為保護揭弊者,《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明訂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對其採取包括解職、撤職等不利措施,或剝奪與陞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也不得洩漏揭弊者身分。違反規定而對揭弊者為不利措施者,行為人若具有公務員身分,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自然人、國營事業等,將受最高五百萬元之罰鍰。而洩漏揭弊者身分者,將被科予刑罰。
  2. 受到不利措施之揭弊者,得於知悉後六個月、事實發生後二年,對不利措施之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復職,不利措施期間之工資補發及賠償財產損害等,或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六個月工資補償金。
  3. 此外,《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針對揭弊者陳述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等「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解除其民、刑事、行政及懲戒責任。文義上,該法僅解除揭弊者「依法應保密之事項」之保密責任,如揭弊者陳述所涉者乃「特約約定之保密事項」,揭弊者是否亦無責任?仍有待討論。

私人機構之揭弊者,是否受法律保護?

雖然本法明訂適用範圍以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等公家單位為限,然而,我國勞動法令亦設有相類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亦規定:「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前開條文之適用,是否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他勞工法令為限?或得擴及私人機構受雇者一般性公益揭弊保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指出:「在法務部擬就『揭弊者保護法』尚未公布施行前,徵諸勞基法第74條規定於105 年12月21日修正時,就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申訴權,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解僱、降調等不利勞工之處分,該處分行為為無效之立法精神,已見保護私企業內部揭弊者制度之濫觴。準此,勞工於僱傭關係中檢舉企業或雇主違反刑法等其他法令之犯罪,因而遭受解僱等不利處分時,不妨參照前開第74條規定之精神或法理,以為合理判斷。」此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生效後之相互影響,實有待進一步觀察與討論。(本文由恒達法律事務所鄭人豪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