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修正增訂檢察官助理等

立法院於2024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該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新增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制度,新增觀護人室「諮商心理師」之設置,並新增「約用」法官助理,以強化專業輔助人力,回應實務需求。本次《法院組織法》的修正重點:

  1.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新增「約用」制度 (第12條、第34條、第51條):
    在原有「聘用」的基礎上,新增「約用」做為法官助理進用方式,使得法官助理在進用的管道上更加多元,並保有適當彈性。
  2. 新增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制度 (第66條之5、第73條附表):
    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為提高辦案品質、減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避免現今過量之電信詐欺案件影響偵查量能。此次修法明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同樣可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並且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檢察官助理的期間,因同屬司法實務工作,可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3. 觀護人室新增「諮商心理師」(第67條、第73條附表):
    依心理師法第1條規定,心理師包含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原先僅規定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未包含「諮商心理師」,然對於受刑人之心理處遇工作仰賴不同專業背景之心理師透過專業的心理諮商與輔導介入,使受刑人能夠更順利的回歸社會,故為解決日益複雜的保護個案,特增加「諮商心理師」,一同提高觀護工作能量。(本文由恒達法律事務所賴昱如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