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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瑩律師獲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邀請,演講「成為文創領域專業律師所必要的修練」,分享十餘年來處理智慧財產權以及娛樂文創相關案件的心得。
林佳瑩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演講「娛樂產業的著作權與授權議題」。
娛樂產業的核心是「作品」,而作品一旦完成就獲得「著作權」的保障。因此,對於娛樂產業而言,著作權法是一定要認識的法律。舉凡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的授權,建議都能夠事前以「合約」的方式規定清楚,否則日後極可能發生法律爭議。
本次的課程主要分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為「娛樂產業與相關法律」,林律師以「返校」涉及遊戲、小說、電影、電視劇、展覽等多元IP,以及「吉卜力開放二創」案例,介紹了「泛娛樂產業」與「IP開發」的概念。
第二部分為「著作權法的基本認識」,林律師介紹了原創性、著作種類、著作權內涵、著作權歸屬、著作權轉讓與授權,以及著作權侵權(抄襲)的判斷。所分享案例包括: TCA的logo設計、易安穩藥品包裝設計、集集列車石虎、馬世芳節目、「波奇貓 v. 妙可貓」訴訟案(法院認定未侵權)。
第三部分為「娛樂產業的著作權議題」,林律師分享了電影產業、電視產業、音樂產業、遊戲產業、ACG產業、A片產業的相關案例及著作權爭議。
例如魏德聖導演「台灣三部曲」電影募資、「角頭2王者再起」電影投資、「台北大空襲」劇本爭議、YoungGuns漫畫改編電影案例、007James Bond角色著作、灌籃二部侵權判決、「夢工廠Dream DVD」侵權判決、「情趣夢天堂」侵權判決、「挑戰101」電視節目版式判決(法院認定未侵權)、zootopia等案例。
關於「著作權抄襲」爭議,則分享了「藍又時 v. 王心如」音樂涉抄襲爭議(法院認定未侵權)、「寵我 v. 怪胎」電影涉抄襲爭議、「最難忘的同學會 v. 奇幻同學會」劇本涉抄襲爭議(法院認定未侵權)、駱以軍涉抄襲爭議、「武林群俠傳 v. 俠客風雲傳」侵權判決、「海神 v. 海神戰記」判決(法院認定未侵權)。
就「合理使用」部分,則分享了「谷阿默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博恩TAIWAN」以及「帥到分手」(檢察官予以不起訴)等案例。
至於「著作權轉讓與授權」,則分享了「不標準情人 v. 當男人戀愛時」案例、「古龍楚留香傳奇」侵權判決、「超時空戰警3D」電影代理權爭議(法院認定未侵權)、「癡情玫瑰花2.0」改作爭議(法院認定未侵權)以及「 全球華人藝術網」等相關判決。
最後並分享娛樂產業律師應注意「避免利益衝突」以及「為當事人保密」之義務。而新聞媒體於報導娛樂案件時,宜理解產業如何運作,並以客觀立場為平衡報導。
恒達法律事務所為鼓勵影視音樂娛樂產業的法律研究,設有「娛樂法獎學金」,請密切注意相關公告。
林佳瑩律師出版「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一書,是台灣第一本娛樂法書籍,當中有更多精彩有趣的案例。
林佳瑩律師獲邀於NMEA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演講「娛樂產業應重視申請註冊商標」,獲得與會者熱烈迴響。
林律師表示,相較於著作權而言,註冊商標是一個相對明確且有效的法律手段,無論是公司名稱、作品名稱、角色名稱、活動名稱等娛樂產業的商業元素,均有取得註冊商標之必要。娛樂產業不能忽視註冊商標的重要性。林律師並舉例指出,日本AV業者及台灣代理商如何在著作權之外,以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影片權益,值得娛樂產業思考與學習。
林佳瑩律師擔任「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講師,講授六小時的「商標權訴訟實務與案例分析」課程,獲得學員熱烈反應。
林律師首先說明「商標法基本概念」,介紹商標意識、商標功能、識別性、混淆誤認之虞、商標使用等重要商標法概念在理論上以及實務上的案例。
其次,林律師以大量案例介紹圍繞著商標衍生的相關訴訟,如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訴訟,也分享了商標註冊、商標異議、商標評定、商標廢止等行政案件以及民刑事訴訟案件的統計資料以及在實務上勝訴率。希望上課學員對於商標訴訟實務除了能夠關注細節,也能夠有鳥瞰的觀察。
林律師同時也分享了許多處理商標案件的眉角與心法,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
1.建議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初即應諮詢律師,達到早期預防、早期治療的功效。
2.建議當事人申請商標時應諮詢律師,以完善商標布局,超前部署。
張志朋律師於「娛樂產業與智慧財產(IP)研討會」主講「娛樂產業經紀契約與智慧財產(IP)-藝人經紀合約議題」。
張志朋律師除民法及智慧財產權法造詣深厚外,亦專精於處理音樂版權與藝人經紀案件。
張律師首先說明「藝人」與「明星」的不同。剛出道的藝人,在經紀公司的包裝培訓之下,除了個人日積月累的努力,也需要經紀公司投入相當多的資源,才有可能成為萬中選一的大明星。在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當中,有些情況是經紀公司與享有旗下藝人各種演藝事務及利益分配的主導權,有些情況則是明星居於演藝事務的主導地位。在法律的評價上,是否能一概而論所有的法律關係都是「藝人委任經紀公司」?值得研究討論。在雙方有約定合約期間的狀況下,如認為藝人得隨時任意終止經紀合約,是否會影響經紀公司的投資利益?甚至造成經紀公司日後對投資藝人卻步?亦值得進一步思考。
張志朋律師並分享日本、韓國演藝經紀現狀是透過大型的經紀公司以及資本、練習生制度等來培育新人,在更為接近勞動關係的法律關係下,如何保護藝人的權益,也是同樣重要的問題。
對於娛樂產業而言,如何兼顧經紀公司以及藝人間權益的平衡而形成穩定且長久的商業獲利模式,而最終能夠促進並且有利於台灣娛樂產業的發展,值得法律界持續關注。
林佳瑩律師於「娛樂產業與智慧財產(IP)研討會」主講「品牌形象與經營-娛樂產業的商標議題」。
由於娛樂產業的IP已經呈現跨界現象,小說動漫可能改編為電影遊戲,反之亦然。因此,以智慧財產局保護核心的IP才有可能繼續跨界的商業化利用。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權,註冊商標是一個相對明確,而且效力較強的權利保護。林佳瑩律師建議娛樂產業應對「作品名稱」「角色名稱」「樂團名稱」「地理名稱」「活動展覽名稱」等娛樂商業元素,提早申請註冊商標。
林佳瑩律師以「我的少女時代續集」「灌籃高手二部」「看見台灣」「與神同行」「S.H.E」「五月天」「Gotham」「春浪」「大港開唱」「超犀利趴」「台灣成人博覽會」「全球城市小姐」「英雄聯盟」等生動活潑的案例,說明註冊商標的好處,以及不註冊商標的商業及法律風險。也藉由美國法上實際發生的有趣案例及法律理論(Rogers Test),如「LV v. Hyundai」「悍馬 v. 決勝時刻 」「NBA球星詹皇刺青」等,探討「作品當中使用到他人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最後並舉「星宇航空」面臨遭他人搶註商標爭議後積極進行商標布局為例,再次強調娛樂產業超前部署註冊商標的重要性,獲得與會者熱烈迴響。
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隨同台北律師公會「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於2021年4月9日拜會位於淡江大學之台灣棒球維基館,受到文學院以及資訊與圖書館學系的熱情接待,會中對「數位典藏機制」以及「網路社群文化」多所討論。
林佳瑩律師擔任「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理事。
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隨同台北律師公會「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拜會參訪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深入介紹協會的運作、與外國集管團體如何進行合作,以及如何收取分配權利金並透過法律保護創作者權益等事項。
張志朋律師擔任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研習所」執行長,負責全台灣律師職前基礎訓練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