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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瑩律師獲邀於NMEA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演講「娛樂產業應重視申請註冊商標」,獲得與會者熱烈迴響。
林律師表示,相較於著作權而言,註冊商標是一個相對明確且有效的法律手段,無論是公司名稱、作品名稱、角色名稱、活動名稱等娛樂產業的商業元素,均有取得註冊商標之必要。娛樂產業不能忽視註冊商標的重要性。林律師並舉例指出,日本AV業者及台灣代理商如何在著作權之外,以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影片權益,值得娛樂產業思考與學習。
林佳瑩律師擔任「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講師,講授六小時的「商標權訴訟實務與案例分析」課程,獲得學員熱烈反應。
林律師首先說明「商標法基本概念」,介紹商標意識、商標功能、識別性、混淆誤認之虞、商標使用等重要商標法概念在理論上以及實務上的案例。
其次,林律師以大量案例介紹圍繞著商標衍生的相關訴訟,如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訴訟,也分享了商標註冊、商標異議、商標評定、商標廢止等行政案件以及民刑事訴訟案件的統計資料以及在實務上勝訴率。希望上課學員對於商標訴訟實務除了能夠關注細節,也能夠有鳥瞰的觀察。
林律師同時也分享了許多處理商標案件的眉角與心法,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
1.建議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初即應諮詢律師,達到早期預防、早期治療的功效。
2.建議當事人申請商標時應諮詢律師,以完善商標布局,超前部署。
張志朋律師於「娛樂產業與智慧財產(IP)研討會」主講「娛樂產業經紀契約與智慧財產(IP)-藝人經紀合約議題」。
張志朋律師除民法及智慧財產權法造詣深厚外,亦專精於處理音樂版權與藝人經紀案件。
張律師首先說明「藝人」與「明星」的不同。剛出道的藝人,在經紀公司的包裝培訓之下,除了個人日積月累的努力,也需要經紀公司投入相當多的資源,才有可能成為萬中選一的大明星。在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當中,有些情況是經紀公司與享有旗下藝人各種演藝事務及利益分配的主導權,有些情況則是明星居於演藝事務的主導地位。在法律的評價上,是否能一概而論所有的法律關係都是「藝人委任經紀公司」?值得研究討論。在雙方有約定合約期間的狀況下,如認為藝人得隨時任意終止經紀合約,是否會影響經紀公司的投資利益?甚至造成經紀公司日後對投資藝人卻步?亦值得進一步思考。
張志朋律師並分享日本、韓國演藝經紀現狀是透過大型的經紀公司以及資本、練習生制度等來培育新人,在更為接近勞動關係的法律關係下,如何保護藝人的權益,也是同樣重要的問題。
對於娛樂產業而言,如何兼顧經紀公司以及藝人間權益的平衡而形成穩定且長久的商業獲利模式,而最終能夠促進並且有利於台灣娛樂產業的發展,值得法律界持續關注。
林佳瑩律師於「娛樂產業與智慧財產(IP)研討會」主講「品牌形象與經營-娛樂產業的商標議題」。
由於娛樂產業的IP已經呈現跨界現象,小說動漫可能改編為電影遊戲,反之亦然。因此,以智慧財產局保護核心的IP才有可能繼續跨界的商業化利用。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權,註冊商標是一個相對明確,而且效力較強的權利保護。林佳瑩律師建議娛樂產業應對「作品名稱」「角色名稱」「樂團名稱」「地理名稱」「活動展覽名稱」等娛樂商業元素,提早申請註冊商標。
林佳瑩律師以「我的少女時代續集」「灌籃高手二部」「看見台灣」「與神同行」「S.H.E」「五月天」「Gotham」「春浪」「大港開唱」「超犀利趴」「台灣成人博覽會」「全球城市小姐」「英雄聯盟」等生動活潑的案例,說明註冊商標的好處,以及不註冊商標的商業及法律風險。也藉由美國法上實際發生的有趣案例及法律理論(Rogers Test),如「LV v. Hyundai」「悍馬 v. 決勝時刻 」「NBA球星詹皇刺青」等,探討「作品當中使用到他人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最後並舉「星宇航空」面臨遭他人搶註商標爭議後積極進行商標布局為例,再次強調娛樂產業超前部署註冊商標的重要性,獲得與會者熱烈迴響。
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隨同台北律師公會「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於2021年4月9日拜會位於淡江大學之台灣棒球維基館,受到文學院以及資訊與圖書館學系的熱情接待,會中對「數位典藏機制」以及「網路社群文化」多所討論。
林佳瑩律師擔任「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理事。
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隨同台北律師公會「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拜會參訪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深入介紹協會的運作、與外國集管團體如何進行合作,以及如何收取分配權利金並透過法律保護創作者權益等事項。
張志朋律師擔任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研習所」執行長,負責全台灣律師職前基礎訓練相關事宜 。
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隨同台北律師公會「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拜會參訪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深入介紹全球及台灣電競產業現況,以及電競選手在訓練及發展上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電子競技(e-sport)產業具有運動及娛樂性質,並隨著網路及科技的發展不斷變化,值得深入關注。
林佳瑩律師擔任文化部「台灣高階數位模型」營運商轉授權規劃審查委員,就用戶服務條款等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