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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瑩律師獲「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邀請,演講「蘇打綠商標案件的幕前幕後」題目。
林律師介紹與蘇打綠商標相關的民事案件以及商標申請案。
恒達法律事務所為鼓勵影視音樂娛樂產業的法律研究,設有「娛樂法獎學金」,請密切注意相關公告。
林佳瑩律師出版「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一書,是台灣第一本娛樂法書籍,當中有更多精彩有趣的案例。
林佳瑩律師獲「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邀請,演講「社福採購中智慧財產的歸屬與使用-兼談著作權保障辦法」。
社福採購合約當中關於著作權的歸屬與授權有複雜的規定。廠商對於相關條款的意思,應該要有清楚的了解,因為會涉及到廠商創作出來的作品和資料,究竟屬於誰?誰可以使用?的問題。
近年文化部剛通過的「著作權保障辦法」,針對藝文採購的相關著作權條款揭示了「原則上由廠商取得著作權,公部門取得授權」「如果公部門要取得授權,應該提供廠商合理對價」等原則,值得各界參考。
林佳瑩律師獲「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演講「如何勾選藝文採購合約的著作權條款?」題目。
藝文採購合約的著作權條款相當複雜,必須對於「著作人」「著作權人」「僱傭關係」「出資聘任」等涉及「著作權歸屬」及「著作權授權」的法律基本規定和合約約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清楚解讀條款背後的意義。
林佳瑩律師透過案例說明基礎的法律概念,與大家一起破解藝文採購合約當中的著作權條款。
鄭人豪律師獲元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請,為公司人資部門演講「離職後競業禁止爭議」。
鄭律師於課程中分別解析雇主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審查要件,並強調現行實務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效力審查逐漸趨向嚴格,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時,須盡可能具體約定「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及「補償金」,才能讓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 與會者均熱烈提問。
林佳瑩律師獲「和泰汽車」邀請,演講「網路行銷與影音素材的法律問題」。林律師說明「為什麼出現著作權制度?」「哪些素材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二創違法嗎?」「合理使用的界線在哪裡?」等相關著作權常見議題,最後對「使用他人影音素材」的應注意事項提出法律上的建議。
林佳瑩律師榮任「台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副理事長,將繼續推廣台灣的體育運動法及娛樂法相關法律研究。
張志朋律師自2022年2月15日起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第29屆第2任秘書長。台北律師公會會員人數超越8000人,約佔台灣律師人數之七成,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以推動會務及對外聯繫。
林佳瑩律師於「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擔任「公平交易法規範與商標」課程講師,介紹公平交易法當中與商標相關的不公平競爭案例。涵蓋範圍包括:不實廣告、著名表徵以及欺罔顯失公平的各種實務案例。學生們均表示滿載而歸。如需了解更多法院判決詳情,請參考林佳瑩律師所寫不公平競爭訴訟贏的策略一書。
1.品牌行銷,勿忘商標:
林律師分享了TutorABC、久樘案例,說明取得註冊商標的好處。也以「小王子」透過註冊「Le petit prince」以及相關圖樣的商標延長其權利保護為例,說明註冊商標是一個保護內容的有效法律手段。
林律師強調,NFT在近年成為品牌行銷的寵兒,除了應關心著作權授權等議題,也不能忽視註冊商標的重要性。林律師並以「全民運動會」為例,說明內容創作者不應該只著眼於著作權,而應有更寬廣的「打造品牌」思維,不只是做內容,還要做品牌,效益才會長遠。
2.節目要精彩,地雷不能踩:
林律師分享了來自美國Hollywood的三個概念,「Chain of Title權利鏈」、「Clearance權利清理」、「Clearance Report權利清理(過關)報告」。
業界多知悉「版權清理」的重要性,但該清理的權利不止著作權,諸如商標權、人格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都在範圍當中。換句話說,網紅藝人完成內容之後,應check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的可能性,如有,應取得授權。對他人的肖像進行醜化、做出不實評論、公開與他人的對話紀錄或信件,也有可能踩到法律的界線,不能輕忽。
林律師也對常見的「主題一樣,風格很像,算不算抄襲?」以及「二創、kuso,算不算抄襲」問題分享她法律上的觀察,並以麥當勞隱藏版美食影片、博恩TAIWAN歌曲案例引發大家繼續思考。
另一方面,林律師也以「吉卜力」及賣座電影「咒」為例,說明著作權人對於「二創」不一定要採取完全抗拒的態度,有時候「開放二創」可能是一個獲取更多流量、打開品牌能見度的作法。
3.不用閃開,但要交給專業的來:
林律師舉「蕾神之鎚」及「威爾史密斯的那一個巴掌」為例,說明網紅藝人面臨公關危機時,經紀人或者是律師可能是你最佳的防火牆。
林律師引用富爸爸窮爸爸一書當中的一段話:「經紀人是你市場上的眼睛和耳朵。」說明經紀人的角色在於幫助藝人觀察市場、提供資訊,創造收益,使得藝人得以專心於創作本身,因此,不應該一概污名化經紀公司,但同時,藝人也應該慎選經紀公司。
林律師認為:網紅藝人雖然應該專心於創作,但對於法律要有基本的了解,至少要意識到「某件事情可能會有法律風險」,因此遇到法律問題絕對「不能閃開」、「不能閉上眼睛」。由於法律並非內容創作者的專業,比較困難的法律專業部分,創作者可以考慮分工交給律師協助處理。如何與專業的人士包括律師、經紀人、會計師等進行合作,是健全事業必須學習的功課之一。
延伸閱讀:
林佳瑩律師|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林佳瑩律師|編劇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七)從好萊塢觀點談權利鍊(chain of title)、權利清理(clearance)、劇本清理(script clearance)
林佳瑩律師|kuso、二創與著作權合理使用-談谷阿莫「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及博恩「TAIWAN」影片
林佳瑩律師|NFT與它的智慧財產權議題?
近日有違法不肖分子冒用本所賴中強律師、羅凱正律師、林佳瑩律師、黃子盈律師、鄭人豪律師、陳緒承律師名義,並以深偽技巧複製冒用本所網頁內容,並竄改本所張志朋律師、林姿妤律師姓名,以及冒用張志朋律師照片,以「匯聚國際法律事務所」名義招攬穆迪詐欺事件受害人訴訟。
謹特此澄清,本所全體律師,不曾辦理穆迪投資爭議相關案件,也不會向無委任關係之人招攬訴訟及索取案件資料,就本件冒名事件,本所已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提醒大眾勿受騙上當。